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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太吵 厦门一业主告开发商索“安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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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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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梯噪音超标,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家住厦门中环花园的业主小崔认为他的“安静权”受到侵害,一怒之下将开发商与物业一齐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必须立即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直至噪音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并赔偿小崔检测费800元。

2007年4月,小崔在江头东路的中环花园购买了一套位于8楼的二手房,该房屋的斜对面是电梯的机房。搬进来后,小崔发现电梯噪音过大,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多次找物业反映无果后,今年3月底,小崔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室内的电梯噪声值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室内噪声超出1类功能区A类房间排放限值。

今年6月份,小崔将小区的两个开发商以及物业告上法庭。

被告开发商辩称,电梯机房是按照当年的标准设计和建造的,并通过质检部门验收,最初的购房人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小崔从对方手中购来,可以推断为也无异议。

开发商还辩称,小崔所提供监测报告的分析依据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环花园小区是2001年建成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以新标准认定开发商当时是否违反了有关设计建设规范。

法院认为,虽然小崔所提供的监测结果显示的噪声值并未超过项目设计、建造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但这只能说明以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手段尚不能意识到电梯机房排放的噪声的危害性。由于电梯噪声随电梯运行自然产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呈延续状态至今,作为房子的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讼争电梯机房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安全标准。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令两开发商对电梯机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小崔房屋的室内电梯噪声值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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