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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新规:每届业委会任期不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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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当选委员后,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顺利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首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并按照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幢(梯)及相应建筑面积均衡分布。同一物业类型、不同幢(梯),按照推荐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候选人当选委员后,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在选举委员的同时,应当一次性选举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40%。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委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外,按照《规定》,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有装修违法行为时,物业可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部门进行停水、停电,不过,前提是物业必须将此事项事先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让他们签字确认,当违法装修行为停止后,部门应及时恢复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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